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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性騷擾防治實施要點

96年3月29日訂定
96年6月14日修正

一、目的: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權益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依據: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。

三、實施對象:本所全體員工及洽公民眾。

四、適用範圍:

本要點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
(一)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
(二)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
本要點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,但性侵害、性騷擾行為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,不適用本要點。

五、受理申訴:

(一) 性騷擾申訴管道:
專線電話:03-3201922分機827
專線傳真:03-3503553
電子信箱:ufi12321@ms13.hinet.net

(二) 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。以言詞申訴者,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

(三)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,並載明下列事項:(如附件一、二)

1.申訴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
2.有法定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、職業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
3.有委任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、職業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並應檢附委任書。

4.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。

5.年月日。

六、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不予受理:

(一)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,不合前項規定,而其情形可補正者,經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。

(二)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,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。

七、處理機制:

(一) 本機關受理性騷擾申訴後,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。

(二) 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,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,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,應予保密。

(三)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,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,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。

(四)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,或經證實有誣諂之事實者,加害人或誣陷人應視情節輕重為適當之懲處,並予以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。

(五) 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,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。

(六) 本機關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。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困之理由、再申訴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,及再申訴機關為桃園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。

八、本要點奉 主任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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