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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身分證掛失

國民身分證掛失(撤銷掛失)作業說明如下:

一、當事人遺失身分證申請補發新證之前,得於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內,『親自』前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;如欲以『電話掛失』,則必須向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」提出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。

二、當事人如在國外,無法親自或電話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,可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,委託書需經我駐外館處驗證。

三、當事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身分證者,應填寫「掛失(撤銷掛失)國民身分證申請記錄表」。

四、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,須依據相關戶籍資料詢問、核對、查證當事人身分後,登載於『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』國民身分證掛失記錄資料檔,提供各界查詢。使用該網站之機關、機構或個人,應加強查證當事人身分。

五、當事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後,戶役政資訊系統將自動移除掛失記錄,更新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。

六、當事人掛失國民身分證後,如經尋獲,可於申請補發新證前,申請撤銷掛失,申請方式同掛失作業。

七、94年10月17日起,內政部於「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」網站( http://www.ris.gov.tw )推出「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」,提供二十四小時網路申辦掛失服務。

本項作業需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進行身分鑑別與確認,請配合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並備齊該IC卡適用之讀卡機,另參閱使用設定說明與作業程序說明,即可進行申請作業。

八、國民身分證遺失,可於非上班時間辦理掛失,內政部增設非上班時間受理掛失專線。

內政部表示,已增設非上班時間受理國民身分證掛失專線,電話:02-89127524。

※當事人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,因尚未申請補發新證,其戶籍資料登載之國民身分證請領記錄不予異動;俟當事人依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新證後,再予更新請領記錄並登載於戶籍資料。該掛失記錄不作為遺失國民身分證之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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