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登記申請須知
印鑑證明
申請期限:隨到隨辦
申請人
- 當事人
- 受委託人
- 法定代理人
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
- 未曾登記或欲變更印鑑者,須本人親自申請。
-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、原登記印鑑章。
-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(父母雙方)共同辦理,應附繳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當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鑑章。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,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。
- 委任他人辦理者,應出具委任書(委任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申請份數)及委任人身分證、原登記印鑑章、受委任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-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,其委任書(授權書)須註明申請印鑑證明、份數及受委任人基本資料,並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代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。該份委任書(授權書),以辦理一次為限。
- 在營軍人,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簽證之委任書辦理。
- 監所人犯,得由監所典獄長簽證之委任書辦理。
- 印鑑證明每張新臺幣20元。
- 內政部已採行:辦理土地登記,得採提出「地政士簽名」、「土地登記印鑑」、「法院或民間公證人」及「當事人親自辦理」等印鑑證明替代措施。




